在商业交易中,发票是确认交易完成的重要凭证之一。然而,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裁判观点指出:债务人不能仅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。 这一裁定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界限,即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,而支付货款则是主要义务。二者虽相关,但并非对等关系。
🔍 在司法实践中,不少债务纠纷因发票问题引发争议。例如,买方常以“未收到发票”为由拖延付款,但实际上,这并不能成为合法抗辩。最高法的观点强调了合同履行的核心在于实质内容,而非形式上的程序瑕疵。因此,企业应明确区分主合同义务与从属义务,避免因小失大。
💡 此外,企业在签订合同时,可提前约定发票开具的时间及方式,以减少后续不必要的争议。法律的公平正义需要各方共同维护,诚信履约才是商业合作的基石!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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